走私武器、弹药罪量刑标准 更多 »
《刑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