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吴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住重庆市xx区xxxx,联系电话略。
被控告人:秦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住重庆市xx区xxxxxx,联系电话略。
控告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恳请重庆市公安局xx分局对秦某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吴某与被控告人秦某于20xx年x月经朋友介绍相识。相识后秦某多次向吴某宣称认识xx区政府领导且关系很好,能通过领导帮吴某拿到xx项目。吴某按秦某要求通过手机银行,分四次向秦某转账100万元。秦某向吴某谎称将上述钱款用于承揽项目。后经控告人了解秦某根本没有将钱用于承揽该项目上。在吴某提出质疑后,秦某继续隐瞒事实真相,取骗吴某更多的钱财。
后秦某眼看事情即将败露,为了能取得吴某的信任,秦某向吴某介绍,其与前重庆市委某领导的秘书(现已退休)很熟,秦某可以找其承揽工程。吴某信有为真,按照秦某的要求,转了180万元到秦某指定的卡号账户上。后经吴某与该秘书核实,其未收到过秦某的上述款项,秦某也未找自己去找项目做。秦某的行为符合
诈骗罪中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构成要件。
后经吴某多次催要上述款项,秦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还钱。据吴某了解,秦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了其他债务的归还和挥霍,因此秦某非法占有上述钱款目的明显。
上述事实,有银行取款凭条、银行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吴某与秦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与秦某的短信聊天记录、秦某与领导合影照片;xx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控告人认为,秦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且贵局有管辖权。
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控告人恳请贵局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秦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意见,望贵局采纳。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
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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