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犯罪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为了加强对走私犯罪的打击,中国现行刑法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1、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任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焦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
因涉嫌犯
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有走私武器、弹药罪于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
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栗华,检察官助理彭慧、邓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及其辩护人储备、苏芳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8年底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家中,多次从亚马逊国际、亚马逊日本网站购买仿真枪、弹形物等,并跨境邮寄进入中国境内。
经鉴定,被告人焦某购买的仿真枪中7支认定为枪支,1000枚弹形物认定为4.5mm气枪弹。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焦某逃避海关监管,跨境购买、邮寄枪支、弹药入境,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焦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其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焦某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认为焦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部分枪支致伤力较小,不能唯数量论;本案事出有因,亚马逊平台和国际快递在中国经营不遵守中国法律,国家监管存在重大漏洞;焦某主观恶性较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是以违法犯罪或牟利为目的;焦某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对焦某予以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底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家中,多次从亚马逊国际、亚马逊日本网站购买仿真枪、弹形物等,并跨境邮寄进入中国境内。
经鉴定,被告人焦某购买的仿真枪中7支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51.03J/㎝2、16.19J/㎝2、14.50J/㎝2、161.14J/㎝2、6.36J/㎝2、4.73J/㎝2、21.77J/㎝2;1000枚弹形物认定为气枪弹,全长为6.84mm至6.87mm,重量为0.53g至0.57g,头部形状均为尖头,头部直径均为4.5mm。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快递员)的证言:2019年1月25日我往北京市丰台区某地送过两个快递包裹,一个是从日本邮寄过来的,另外一个是从美国邮寄过来的,收件人写的是jiaowei。
2.证人周某(焦某之妻)的证言:焦某从2018年秋开始从网上购买枪支,具体数量不清楚,我只见过七八支。
2019年1月28日,在家门口发现一个快递,是一个玩具枪,我交到了派出所。
我交给公安的物品有一个快递包裹的袋子、一张英文单据(装在包裹里)、一支玩具枪。
3.北京海关查验记录、协查协办案件线索登记表、枪支线索移交单、查获物品移交清单等证明:2019年1月20日、21日,北京海关对进境邮件查验时,发现焦某的邮件内有疑似仿真枪。
1月23日,将线索移交至北京市刑侦总队。
4.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2019年1月25日,在某地房间内起获枪状物数把,将焦某传唤至科技园区派出所。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明:北京公安机关分别扣押焦某所有的枪状物17把及快递单、快递包裹、单据、纸质枪靶纸、纸质枪状物说明书、银色钢珠等物品。
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焦某的气枪铅弹1000枚、包装物、亚马逊订单小票。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焦某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发现焦某从亚马逊国际、亚马逊日本网站购买涉案枪支的情况。
7.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威斯先翻译科技有限公司对焦某手机数据中涉案邮件翻译文件证明:从焦某手机中提取焦某分别向亚马逊客服、中外运敦豪客服、邮政快递客服咨询仿真枪邮寄进入我国境内事宜。
焦某曾表示我国对枪支管理严格。
在焦某与他人微信聊天中涉及从境外邮寄进入我国仿真枪事宜。
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数份鉴定书证明:从焦某处扣押的仿真枪,其中7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51.03J/㎝2、16.19J/㎝2、14.50J/㎝2、161.14J/㎝2、6.36J/㎝2、4.73J/㎝2、21.77J/㎝2。
9.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弹药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检材为1000枚气枪弹,全长为6.84mm至6.87mm,重量为0.53g至0.57g,头部形状均为尖头,头部直径均为4.5mm。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焦某的户籍登记情况。
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移动电话一部(黑色,三星牌)。
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焦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建议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焦某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被告人焦某的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1.焦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并且应以其走私的枪支数量作为量刑依据。
焦某走私入境的涉案枪支,除两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接近1.8J/㎝2外,其余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均明显大于1.87J/㎝2,甚至两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00J/㎝2,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从焦某走私入境的枪状物外观看,均具有明显的枪支特征,且起获的弹药系全长为6.84mm至6.87mm、重量为0.53g至0.57g、头部形状均为尖头、头部直径均为4.5mm的气枪弹,从焦某走私入境的枪状物的外形、数量、气枪弹的数量、特征分析,显然超出了一般收藏或仅供个人使用的范畴;司法解释规定以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焦某共涉案17支枪状物,其中7支为枪支,因此本案应以焦某走私入境的枪支数量为量刑依据。
2.焦某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故意。
焦某在从网站购买入境的商品时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将其应承担的责任推卸给销售方;国家对进境物品依法进行监管,不存在有重大漏洞的过错,根据焦某向客服咨询和其微信聊天记录,焦某明知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理,仍询问邮寄入境事宜及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说明其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3.焦某的家庭情况不是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购买并邮寄枪支、弹药至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焦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的量刑适当,被告人焦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鉴于焦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枪支未实际流入社会或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焦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移动电话一部(黑色、三星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浩
审判员陈胜涛
人民陪审员郎娅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范静怡
书记员邢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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