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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每案必议:王某合同诈骗罪,赵某运输毒品罪,郑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01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02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8月4日14时30分至18时00分,历时三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四例。
 
案例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伙同钱某、孙某(均另案处理)虚构投资甲公司可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冒用该公司名义,于2016年2月至8月期间,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入股协议》,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600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湘律师团队介绍案情后,针对上述情况主要讨论王某的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王某曾因被害人围困报警,到达派出所后向民警陈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承办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可构成自首。所内律师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可具体结合王某被围困时明知公安机关到来时,客观上有无脱逃可能性,主观上是否有离开意图,及王某的具体表现等因素证明王某投案的主动性。
 
案例二:赵某涉嫌运输毒品罪
案情简介:据抓获经过显示,赵某与郎某在警察的警戒下接受盘查,经检测两人尿检均呈阳性,在接受警察的口头询问下赵某与郎某自称体内藏有毒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赵某是否构成自动投案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内律师认为仅因尿检呈阳性不足以认定赵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引起尿检阳性的可能性有很多,且吸食毒品不同于运输毒品,警察机关掌握的事实与查获的事实存在较大出入,本案中赵某主动交代运毒事实,应将其认定为自首。
 
案例三:李某涉嫌受贿罪
案情简介: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6年李某担任某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工程发包及工程拨款等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人现金及车辆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五十余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存在于自首及受贿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就辩护方向进行讨论,结合本案供述利用职务便利与收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行贿人之间形成合意,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所内律师提出此类案件中,承办律师应注意程序辩护,通过证人品格、利害关系等方面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根据最新以审判为中心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可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承办律师可就该方面提交法律意见书。此外,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案例四:郑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指出,郑某分管某项目工程期间,给予事实该项目的公司负责人王某一定的照顾,并收受现金近300万元。郑某分管某回购项目负责人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做成国有资产损失近800万元,构成玩忽职守罪。
讨论内容:该案件就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讨论,关于郑某涉嫌受贿罪,承办律师指出郑某的供述内容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对于受贿事实几乎全部不予承认,同时行贿人的证言也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所内律师经讨论指出该案关于受贿事实,承办律师应从初查之间供述的合法性及非法证据审查等方面入手,并结合行贿人与受贿人笔录多次反复等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
关于郑某玩忽职守罪,承办律师可就郑某的义务来源及失职与否等方面进行辩护。该案中收购项目系集体决策,非郑某个人行为决定;且收购过程中郑某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征求过上级领导的同意。承办律师应及时与检察机关交流意见。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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