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10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11期。
本期讨论历时四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七例。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叶某在多个地区收购香烟,然后进行销售。经鉴定叶某对外收购香烟的总金额为35余万元,对外销售金额为25万余元,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包和家中查获的香烟共计25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的涉案金额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就金额方面,承办律师提出该案中叶某购买和销售的香烟存在重复,对其金额应该进行重新认定;其次部分香烟的查获、扣押等程序存在瑕疵,如扣押的香烟与鉴定的香烟不一致,因此导致的真假、价格无法确认,亦不应将该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就法律适用方面,承办律师提出对于未销售部分的香烟应按未遂部分予以计算。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同,同时还应重点关注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
案情简介:据起诉书指控,某工程建设过程中,某发有限公司(全资国有企业)为工程发包人,委托环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担任该工程的监理人,蒋某受环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派担任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此期间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项目施工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3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蒋某的身份是否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进行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律师团队提出,在该案中首先应明确“委托”与“委派”之间的关系,委派主要指委任、派遣,蒋某的身份来源不符合该要求;其次对于蒋某在该案中是否属于从事公务也是承办律师应明确的问题,承办律师应就以上两个问题翻阅相关案例、解释,以此论证自己的观点。
案例三:赵某运输毒品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赵某与郎某在警察的警戒下接受盘查,经检测两人尿检均呈阳性,在接受警察的口头询问下赵某与郎某自称体内藏有毒品,经鉴定涉案毒品近350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曾就该案赵某的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向律师团队提出讨论,此次讨论的主题是该案中毒品提取等程序瑕疵。承办律师提出该案提取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足以认定毒品的同一性。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该案中提取过程中曾将多种毒品进行混合,由此提取的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该案的数量。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底,赵某伙同崔某在某娱乐场利用14台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经营期间,赵某安排崔某在赌场内负责日常管理,并与崔某约定盈利提成。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在与崔某会见过程中,崔某对于盈利提成部分进行否认,并提出相关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的程序违法。律师团队指出,该案中可主要从崔某在该案中的作用认定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进行辩护,首先崔某在该案中的具体职责、利润来源等都可作为其作用认定的标准,且涉案金额的认定也是此类案件的重点关注方向;其次承办律师可根据最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向相关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苏某、赵某利用苏某注册经营的某养生会所,采取招募、雇佣的手段,管理和控制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据统计,苏某、赵某卖淫团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会所抓获的卖淫人员数量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苏某的行为未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其次即使苏某构成犯罪,案件定性在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之间存在争议。律师团队指出,苏某的行为是否达到“组织他人卖淫”的客观标准,是否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以上两个问题是本案中定性应重要关注的问题。
案例六:秦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秦某系某园公司副总经理,在负责某园公司的创业中心项目期间利用自己工程款拨付建议权的职务便利,向项目承包方某北建筑公司经理田某索要人民币10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秦某到案后一直辩解称自己与田某之间系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且曾在此期间向田某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承办律师认为该案中秦某与田某之间没达成受贿的合意,秦某更未向田某索取钱款。此外承办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秦某收受100万的证据不充分。律师团队指出,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中,还应看秦某是否为田某谋取利益。
案例七:许某危险驾驶罪
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暂不予公开讨论过程。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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