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
重庆市xxx公安局:
报案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被举报人孙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我与孙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不久之后我们就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后,孙某多次提出让我把我所有的工资收入都交由她来保管,她说可以帮我投资理财,我要用钱的时候再给我。起初我不同意,后来考虑到我们双方均是奔着结婚去的,就同意了。
从20xx年x月份开始,我就陆陆续续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交给她30余万元。后来我的工作上发生了一些紧急情况,急需要用钱,每次我去找她拿钱,她谎称公司搬迁办公地点需要支付房租等各种借口拒绝把钱拿给我。我们之间也经常因为钱的事情而起争执。
不久后,我买了戒指向孙某求婚。她收了戒指后当着我全家人提出可以结婚,但是必须要给她和她的妈妈准备几万元钱。但那时我收入锐减,给她打的钱也相应减少了,她就不怎么理我了,经常不接我电话,对我故意疏远,避而不见。我把给她妈妈准备的钱打给她,她取走后便谎称要去出差,然后向我提出分手,直至最后将我拉入黑名单。我通过她身边的朋友联系她,让她把钱返还给我,她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并称钱都被用了,没有剩余的钱了。
在这一系列的事情发生后,我才醒悟过来,至始至终孙某根本没打算与我结婚,并以各种理由让我把钱交给她保管,帮我投资理财等,但是至始至终根本没有把钱用于理财。之后我通过她身边的朋友才了解到,她之前还有过几次婚姻,而且她在外面债务累累,向她身边的多位朋友借钱,经常是拆东墙补西墙。
综上所述,我认为孙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以婚恋为包装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声称要与我结婚,让我把钱交给她保管理财,非法获取钱财后卷款而逃,拒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孙某诈骗的钱财多达30余万元,依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维护本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致
重庆市xxx公安局
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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