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与周某(女)因从事共同的行业,且居住在同一小区同一单元楼的原因,于2015年年初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一直同居在一起,感情非常稳定。但由于工作的缘故,聚少离多成为常态。后有一次,赵某在外出差,发现周某电话一天打不通,回家后周某承认自己是跟一男的出去约会,两人因此和平分手。
2015年6月,赵某在家休息,中午赵某收到顺丰快递的短信,赵某经查快递单号,猜测寄送的邮件是否是周某把赵某送的东西还给赵某,于是赵某就准备上楼去问下情况。当赵某走到楼上时,发现一男的站在电梯里抱着一堆东西,周某正抱着东西急急忙忙往电梯赶。赵某就跟周某和声和气的说:“你是不是给我寄了……”话还没完,那男的就把东西一丢,从电梯里飞奔过来,不问青红皂白就一拳重重的打在赵某的左眼上(当时电梯门是开启,且电梯内应有监控)。当时眼睛就已经模糊,扭打之时,他又把赵某衣服扯下,盖住头,用膝盖狠狠地击打赵某的左眼。当赵某发现自己的眼睛已经重影,头昏脑涨的时候,立马通过步行梯跑回家中打110报了警,大概过了30分钟,警察到后,一起到楼上事发现场,发现周某和打人的男人已经逃跑,就用现场记录仪对赵某眼睛的受伤情况和事发现场拍了照并提示赵某去医院检查。
接受委托:
经朋友介绍,赵某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南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便慕名前来咨询。其向律师介绍,在案发时,自己根本就不知道对伤害自己的人姓甚名谁,直到到派出所作笔录时,才知道伤害自己的人是身为人民警察的王某,在派出所所作的笔录中,王某对伤害自己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但公安机关并未列为刑事案件。律师听赵某的介绍后,为其分析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需准备的控告材料,赵某听后深以为然,且想替自己讨一个公道,当即决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智豪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律师随即开展工作,首先请赵某详细陈述了事发过程并整理成书面材料,而后搜集了赵某就医治疗、伤情鉴定的相关材料及案发时的电梯监控资料。搜集整理好初步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律师的意见,随后陪同赵某到公安机关控告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结果:
本案之前仅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在智豪律师介入后,通过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书面控告材料,最终成功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赵某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是智豪律师一贯的坚持,本案正是这一信念的完美体现。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