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为某区社保局医疗报销检查人员,在检查定点单位报销款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对私立定点机构擅自提高药价的项目未进行检查,导致国家损失了400余万的医疗补偿款。
律师介入:
2016年3月,刘某等人的案件被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等人意识到事态并非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他们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刘某在网上收索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查看了智豪办理的成功案件,认为智豪律师事务所能够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刘某携带家属从异地赶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免费的专业咨询服务。接受咨询后,刘某及家属非常坚定地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
一、会谈及沟通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与刘某进行了初步会谈,会谈的主要内容围绕其工作职责,其具体从事的事务,单位是否开展过培训,其是否知道应该检查价格,领导是否安排他们检查过价格等问题。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赶往湖南某县人民检察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仔细研究,就材料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多次与刘某进行详细的沟通。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承办律师熟悉案情后,就本案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证据多次提交所里集体讨论,形成以下辩护要点:
一、刘某不构成犯罪。
1.主体身份不符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刘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刘某等人具有检查、监督价格的具体职务、职责。客观要件不符合。刘某的岗位职责中,无检查价格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机关、单位组织纪律、规章中未规定具有检查、监督价格方面的职责;领导未将检查价格职责安排给刘某等人
3.刘某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有检查价格方面的职责,对未预见的后果不存在疏忽大意。
4.损失与刘某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损失系医院诈骗行为造成,与刘某的工作行为无必然联系。
二、罪轻辩护
即使法院认定刘某构成犯罪,但是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本案指控造成国家损失的金额证据不充分,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虽然未采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但是对于律师的无罪意见高度重视,将无罪辩护中的部分意见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判处刘某缓刑。
关联法律: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