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人戴某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张某某涉嫌
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告人戴某的代理人。我依法查阅了本案全卷材料、参与了庭审调查全过程。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庭审情况,代理人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一、 刑事部分
1、 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社会危害性大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接受过部队的锻炼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在原告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将制服敌人的拳头挥向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戴某,造成了戴某左眼泪小管断裂、左眼视神经挫伤、左眼视力下降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左眼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属X级伤残。左眼低视力1级,属X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张某某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给戴某的工作、生活均造成了严重影响,张某某社会危害性极大。
2、被告人未积极赔偿赔偿、没有赔礼道歉、无悔罪行为,坚决要求严惩
戴某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应有的赔偿,被告人依法应当得到严惩,这已是原告人戴某做得最明智和理性的选择了,戴某选择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相信法官,但其仍有无法表达的无奈。
戴某被张某某等人殴打致伤,张某某等人没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行为,在戴某住院期间张某某也没有看望、慰问,从戴某去年出院至今张某某均没有积极赔偿和道歉认罪,可见其无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大,若不对其依法严惩很难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也不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未积极赔偿被害人任何物质损失且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行为,在对张某某量刑时不得适用《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积极赔偿和获得谅解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严惩。
3、被告人张某某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案发后到今天的庭审来看,没有真诚的赔偿态度,亦无悔罪表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的情节较轻,因此张某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以下有期徒刑。从被告人不真诚悔罪、脾气暴躁的情况来看,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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