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5〕342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21985********,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栋**楼**号。因走私武器嫌疑,于2015年6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5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海关检查,在被告人唐某甲的行李内查获3支枪型物品及部分枪型配件。经鉴定,其中2支枪型物品的平均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63J/cm2、2.43J/cm2,均大于1.8J/cm2,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检查记录,查获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藏武器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成文斌
2015年8月10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