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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农某某走私武器、弹药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3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刑诉〔2017〕13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9102******,广西省百色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武平镇**村***屯**号。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农某某和农某甲乘车从广西前往普洱市孟连县,4月15日15时许到达孟连县后又乘坐城乡客运车到达勐啊村,偷渡出境到达缅甸国邦康市入住顺兴酒店,在期间,被告人农某某联系一名叫“李某某”(未抓获)的男子,购买得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农加富和农翠萍再次偷渡返回到中国孟连县勐啊村,入住勐啊街道的午阳大酒店**号房间。2017年4月19日11许,被告人农某某和农某甲在午阳大酒店大厅准备退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农某某手提的购物袋内查获手枪一支、子弹130枚;后民警依法对午阳大酒店**号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内床上查获透明塑料封装的手枪子弹2匝共20枚。经鉴定,查获的枪支为军用枪支;查获的子弹为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等;3、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证人农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7、审讯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目无国法,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非法从缅甸国邦康市走私枪支、子弹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形,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17年9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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