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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走私武器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3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6〕5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E88****(4),汉族,小学文化,住香港九龙慈云山**邨***。因走私武器、弹药嫌疑,于2016年5月27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武器、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30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厅无申报通道入境,在其手提行李袋内发现枪型物品6支、铅弹5盒(350粒/盒)、疑似枪支配件3件,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鉴定,上述6支枪型物品均为枪支,1750发铅弹为气枪铅弹。

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从福田口岸旅检大厅无申报通道入境,在其手提行李袋内发现枪型物品7支,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鉴定,上述7支枪型物品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出入境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检查笔录: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文斌 张军   

2016年9月1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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