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月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
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颐达牌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牛山派出所北侧,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