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3月10日被查获,次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10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V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XX公路进江川南二路南约100米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4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