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11月9日被
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XX〕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津C9××**号宝駿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发现前方有交警查处酒驾,为逃避检查,调头逆行与民警驾驶的辽A××**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谢某下车逃跑被交警当场抓获。经认定,被告人谢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交警将谢某带至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3.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撞警车的车辆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逃避检查,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谢某积极赔付被撞车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