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某。
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
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杨云伟出庭,指控:2016年6月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小型轿车上路行驶。
当其驾车沿石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桥路450号处时,发现前方民警设卡,停车并弃车离开,随即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
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