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
2013年8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城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拱检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肖出庭,指控:2016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赣C×××××号轻型厢式货车上路行驶,自本市石大路同协路口出发,途径石大快速路、秋石快速路、秋石高架。
当晚23时许,其驾车行驶至石塘村62号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
后被告人柳某被带至浙江省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
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柳某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