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住木垒县。
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0月22日被木垒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05年3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5日被木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木垒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公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生文、马飞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无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判决后,进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我很后悔喝酒开车。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号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吉尔镇屯庄子村国义商店门前倒车,将被害人俞某1停驶在此处的×××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刮撞。
造成一起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2、张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1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434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却在醉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因被告人王某某负
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本院2017年8月29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七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二、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