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安县**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31日被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上午9时许,在吉安县**镇“永华”超市仓库内,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倒车装货时,因疏忽大意,将车后的被害人肖某某撞倒,致肖某某腹部受伤。
经鉴定,肖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说明等;2.证人欧某甲、欧×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俊谋
2016年11月1日
来源: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