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蒋某某,男,盲人,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租住重庆市渝中区***巷*号*-*(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自2017年10月1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与陈某某(本案被害死者,殁年47岁)系夫妻关系,共同租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巷*号*-*的房屋。
自被告人蒋某某失明以来,蒋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7年6月,蒋某某认为陈某某夜不归宿,怀疑其存有外遇,二人产生矛盾。2017年7月6日,陈某某称打算独自在外租房并收拾行李,晚饭后便离开家。当日19时许,蒋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的朋友吕某某,让其帮忙劝解陈某某,当晚,陈某某返回家中,质问蒋某某为何给吕某某打电话并朝蒋某某的身体泼水。陈某某和蒋某某发生推搡并扭打在一起,二人倒地。蒋某某从客厅衣柜旁的床头柜里拿出一把菜刀,先用该菜刀的刀背砸向陈某某的身体,而又持该菜刀的刀刃朝陈某某的身体砍切数刀后放下菜刀。此后,蒋某某在房内拿到另一把菜刀,返回陈某某倒地的位置,向陈某某全身乱砍。其子蒋某甲劝阻并声称要报警。蒋某某并未理会,继续持菜刀砍陈某某直至其没有反应。当日21时许民警接蒋某甲报警后,来到案发现场,将蒋某某抓获。陈某某被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于次日3时许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他人砍切全身多处致机体大失血死亡。
到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物证菜刀的照片;
3. 证人何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杀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系盲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毅
检察官助理:夏 丽
2017年10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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