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6年8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被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
抢劫罪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8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7年2、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铜梁、大足等地的乡镇,采取毒狗再偷狗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喂养的土狗。
1.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凤飞村办公室附近,毒倒王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80元;
2.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天星村李某某家附近,毒倒李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3.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凤飞村罗某某家附近,毒倒罗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4.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凤飞村罗某某家附近,毒倒罗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5.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胡焕胜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高垭村谭某某家附近,毒倒谭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6.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水星村李某某家附近,毒倒李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80元。
7.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隘口村吴某某家附近,毒倒吴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8.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安全村张某某家附近,毒倒张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140元;
9.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花铺村陈某某家附近,毒倒陈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140元;
10.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花铺村郑某某家附近,毒倒郑某某喂养的两条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490元;
11.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玉龙村刘某某家附近,毒倒刘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12.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金竹村谭某某家附近,毒倒谭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196元;
13.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新权村黄某某家附近,毒倒黄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14.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廖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白羊镇凤凰村陈某某家附近,毒倒陈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15.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廖某某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铜梁区白羊镇水碾村赵某某家附近,毒倒赵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16.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到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水鸭村李某某家附近,毒倒李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17.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到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水鸭村饶某某家附近,毒倒饶某某喂养的狗并盗走,经鉴定,狗价值210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廖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饶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二)2017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搭乘廖某某,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油箱上绑有一把约二、三十公分长的柴刀)搭乘钟某某,从重庆市大足区米粮出发到铜梁偷狗。当胡某某、钟某某驾车行至铜梁区安居镇象山村3组超限站附近,毒倒代某甲喂养的一条黄色土狗,此时代某甲推自行车经过将狗抱起放在车后货架上,见此情形,胡某某驾车骑到代某甲旁边,钟某某伸手将代某甲自行车货架上的狗拖过来放在摩托车上,胡某某见钟某某将狗拖过来后,用脚将代某甲自行车踢翻,加速往前行驶,代某甲用手抱住摩托车的后转弯灯被拖行了10米左右后摔倒在地,仍没有放手,继续被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拖行了2、3米,之后摩托车翻到在地。胡某某站起来看见钟某某与代某甲在抓扯,逃离现场。钟某某挣脱代某甲的抓扯后也随即逃离现场。之后胡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胡某某、钟某某带走。期间,代某甲被拖行,并与钟某某抓扯时,面部等被擦伤,手被钟某某用锐器捅伤。经鉴定,代某甲的狗价值175元;代克华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代某乙、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荣杰
2017年9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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