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乡**村委会**村**号。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民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村镇卫生院门口时,遇交警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整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周顺身上有酒味,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又将其带至东村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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