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6月20日被大连市某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
取保候审,20XX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4月24日以中检刑诉[20XX]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XX年5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5月21日0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辽BXX**号小型轿车行至大连市中山区某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大连市友谊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黄某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21日0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辽BXX**号小型轿车行至大连市中山区某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大连市友谊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查获酒驾、抽血照片;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某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大连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定证书、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XX]大科司毒鉴字第91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以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罚金,已缴纳)。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