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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醉酒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将雷某摩托车砸坏,雷某报警,法院如何判决?

  • Alpha
  • 2023-05-10
案例来源:泰来县人民法院,(20XX)黑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住泰来县。20XX年9月15日因本案被罚款人民币八百元(已缴纳)。20XX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相关机关取保候审,20XX年6月30日被泰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XX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XX〕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XX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酒后在泰来县其姐姐张某家中,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后,雷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沿张某家门前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21米后将车停下,步行回到张某家院内对张某进行辱骂,张某便用铁锹将雷某的摩托车砸坏,雷某遂报警,被相关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雷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两轮摩托车照片;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人张某和宋某证言;被告人雷某供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查获经过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雷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雷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雷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雷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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