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江淮牌货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京顺医院南侧路口,与曲×(男,30岁,顺义区人)驾驶的轿车发生刮蹭。
 
后张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经对张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