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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
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甲。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甲驾驶油罐大货车由涪陵往某某油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某某化工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往左侧路面滑出,将路边行人黄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吴某甲、周某甲撞伤。被害人黄某甲因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吴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黄某甲、吴某甲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和被害人吴某甲、黄某甲、吴某甲、周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和被害人吴某甲、黄某甲、吴某甲、周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2.被告人汪某甲的户籍资料;3.被害人黄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吴某甲、周某甲的户籍资料;4.证人王某乙、何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尸体检验报告;7.被害人黄某甲的入院病历、死亡证明、火化证;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9.驾驶证、车辆信息复印件;10.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11.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意见书;12.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甲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吴某甲、黄某甲、吴某甲、周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和被害人吴某甲、黄某甲、吴某甲、周某甲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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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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