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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律师辩护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甲。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重庆市合川区行驶,车辆行驶至某某路段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乙驾驶并搭乘被害人秦某某(系陈某乙之妻)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接触,造成陈某乙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股动脉断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秦某某受伤(重伤二级),两车部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汪某甲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乙、秦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甲在交通肇事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和施救,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还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及被害人秦某某分别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分别作出判决。本院判决由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秦某某、明某等经济损失799XXX元;由该保险公司赔偿秦某某的经济损失320XXX元,由被告人汪某甲赔偿秦某某经济损失228XXX.28元。被告人汪某甲共已给付秦某某156XX.47元,并与秦某某就赔偿款的支付协商一致,取得了被害人秦某某及其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警用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户口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医疗费收据,收条,谅解书,担保书,证人陈某的当庭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秦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甲在交通肇事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秦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秦某某及其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汪某甲的上述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被告人汪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还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根据被告人汪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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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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