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XX)湘10XX刑初3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生于湖南省宜章县。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
交通肇事罪#,于XX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G-1××××号小型轿车沿G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G107国道宜章县××镇××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车辆失控向右驶入路外边文某家前坪,碰撞到正在前坪打扫卫生的文某后,再撞上文某家堆放在前坪旁边的沙堆后停下,造成了粤G-1××××号小型轿车受损、文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庭审后,被告人李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故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无主观恶意,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文某家属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查,被告人李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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