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
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甲,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XX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重庆市巴南区方向往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路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陈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何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某未作伤情鉴定。
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何某甲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行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
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