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渝HG00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楚某某(王某某之妻)、楚某某由本县保家镇清平社区往本县郁山镇方向行驶。
 
当行驶至国道319线2068KM+220M处超越同向行驶的临时号牌为渝A*****号中型货车时发生擦挂,导致摩托车摔倒,造成楚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1年4月10日14时,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陈某某、楚某某、秦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户口页、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收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应到本院开具执行通知书并到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接受考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的,以脱管论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