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被告人吴某,女。
被告人吴某于20XX年3月28日因
诈骗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12月2日被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拉古分局刑事拘留,于20XX年1月6日经公诉机关批准,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XX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
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系X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沈浑南检刑诉[20XX]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原抚顺市拉古乡拉古村(现属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拉古乡拉古村域内)利用被害人雷某欲恢复竞选抚顺市望花区拉古乡拉古村主任资格的侥幸心理,谎称其能够从中运作让被害人雷某成功当选村长,并在后期伪造村长聘书等虚假材料以获得被害人雷某信任,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雷某钱款总计人民币29.898万元。20XX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被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诈骗犯罪数额总计人民币29.898万元,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认罚,故调整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原抚顺市拉古乡拉古村(现属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拉古乡拉古村域内),利用被害人雷某欲恢复竞选抚顺市望花区拉古乡拉古村主任资格的侥幸心理,谎称其能够从中运作让被害人雷某成功当选村长,后被告人吴某又伪造村长聘书等虚假材料,获得了被害人雷某信任,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雷某钱款总计人民币29.898万元。20XX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被抓捕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被先行羁押86天。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多次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29.898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吴某赃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八千九百八十元,返还被害人雷某。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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