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因涉嫌犯
诈骗罪于20XX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
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唐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20XX年5月因犯
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齐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XX]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吴某、邱某、尚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唐某、被告人吴某、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齐某、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初起,被告人熊某、吴某、邱某、尚某在网络上,谎称可以为被害人上门提供性服务,并以支付押金、车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20XX年2月1日、4月10日,四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彭某人民币6,080元(以下币种相同)、3,966元。
20XX年4月18日、4月19日,被告人熊某、邱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9日、4月20日,被告人吴某、尚某经警方电话联系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邱某具有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吴某、尚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熊某、吴某、邱某、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吴某、邱某、尚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8日起至20XX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9日起至20XX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9日起至20XX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20日起至20XX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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