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因本案于20XX年8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取保候审,20XX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
看守所。
辩护人但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
诈骗罪,于20XX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由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冒充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虚构自己与该公司旗下SNH48女团多名艺人关系亲密的事实,获取被害人方某信任,先后以家庭生活困难、工作发生意外、父母病故等,骗取了方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01万元(以下币种同),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消费。截至案发前,李某仅向方某退还0.1万元。
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案,20XX年2月15日、3月13日、3月20日、4月3日、4月10日公安机关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但其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同年4月1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在湖北省宜昌市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被害人方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收押凭证、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某、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4日起至20XX年6月1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方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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