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女。20XX年8月因犯
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XX年8月15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XX年2月13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
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X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
诈骗罪,于20XX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8月上旬至12月,被告人薛某通过网上聊天结识暂住本区XX镇的被害人蔡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以允诺结婚及与蔡某同居等取得蔡某的信任,虚构做生意、还外债等理由,多次骗取蔡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后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20XX年2月13日,被告人薛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钱某、孙某的证言,转账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借条,登记列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司法局鉴定意见书、手机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XX)川130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13日起至20XX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四、责令被告人薛某向被害人退赔。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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