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
取保候审,20XX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
看守所。
辩护人廖某,X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
诈骗罪,于20XX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3月至4月,被告人蒋某在“冰糖”“寓兔网络”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曲某1(已判刑)进行管理,蒋某(已判刑)等人担任主播,严某1(已判刑)等人担任组长,严某2、刘某、曲某2(均已判刑)等人担任业务员,由业务员、组长冒用主播身份与男性客户聊天,并在主播微信视频、语音聊天的配合下,取得被害人信任,建立虚假感情,后将被害人引入直播间,编造需完成直播任务、赢得对战才能留任,留任后可以线下见面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吴某1、王某2处共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8,176元。
20XX年3月至4月,被告人蒋某与马某(另案处理)在“多拍TV”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秦某2(另案处理)担任主播,招募秦某3、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业务员,采取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秦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181,213元。后被告人蒋某又自行在“万通”平台开设直播间,由上述人员采用前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毛某人民币88元。
20XX年6月20日,被告人蒋某因“多拍TV”平台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2月3日,被告人蒋某又因“冰糖”“寓兔网络”平台被公安机关抓获。
关于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蒋某在与马某开设“多拍TV”平台一节犯罪中不应认定为主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明知开设直播间采用虚假身份骗取他人财物,仍积极参与管理,进行人员某、租赁场地,分发赃款,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以往供述以及证人马某、孙某、秦某2、秦某3、赵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主犯的认定条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蒋某系主犯,并无不当,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3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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