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全某某、范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博爱医院男科、重庆同济医院泌尿外科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博爱医院男科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程某某、肖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承包了重庆博爱医院男科,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占股份22%,被告人全某某与程某某、肖某某共占股约30%,其余股份由吴某某占有。
为承包科室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述人员商定,决定架设广播电台进行广告宣传。上述人员经分工,由被告人全某某负责财务管理,聘请范某乙(已判决)负责该科室全面工作,肖某某、刘某某负责购买电台设备,并安装架设电台进行广播宣传,程某某负责电话咨询和广播广告内容制作。
自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程某某、范某乙先后在南岸区**小区**栋**号、沙坪坝区**小区**栋**号、大渡口区**小区**栋**号、渝中区**小区**栋**号、南岸区**小区**栋**号共计安装了8台黑广播进行广告宣传。
自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承包了重庆同济医院泌尿外科,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占股份60%,刘某某、肖某某分别占股份10%,重庆同济医院占股份20%,并聘请王某乙(已判决)进行财务管理。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王某乙先后在南岸区**小区**栋**号、大渡口区**小区**栋**号安装了4台黑广播进行广告宣传。
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查获的12台黑广播出具了《检验报告》,12台设备均能在国家规定的广电部专用频率87MHZ-108MHZ范围内发射广播信号,发射功率均在780W至900W之间。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全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范某甲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海棠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12台黑广播等物证;
2.《报账单》、《医疗合作协议》、《重庆同济医院科室责任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无线电监测定位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以及同案犯刘某某、肖某某、程某某、范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提取、搜查、扣押、现场指认、辨认过程录像、广告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为获取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私设无线电设备,利用设备使用广播专用频率播放广告,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安装黑广播12台、被告人全某某安装8台,被告人范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全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在其缴纳罚金后可适用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威 
2017年12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