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博爱医院男科、重庆同济医院泌尿外科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博爱医院男科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程某某、肖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承包了重庆博爱医院男科,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占股份22%,被告人全某某与程某某、肖某某共占股约30%,其余股份由吴某某占有。
为承包科室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述人员商定,决定架设广播电台进行广告宣传。上述人员经分工,由被告人全某某负责财务管理,聘请范某乙(已判决)负责该科室全面工作,肖某某、刘某某负责购买电台设备,并安装架设电台进行广播宣传,程某某负责电话咨询和广播广告内容制作。
自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程某某、范某乙先后在南岸区**小区**栋**号、沙坪坝区**小区**栋**号、大渡口区**小区**栋**号、渝中区**小区**栋**号、南岸区**小区**栋**号共计安装了8台黑广播进行广告宣传。
自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承包了重庆同济医院泌尿外科,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占股份60%,刘某某、肖某某分别占股份10%,重庆同济医院占股份20%,并聘请王某乙(已判决)进行财务管理。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王某乙先后在南岸区**小区**栋**号、大渡口区**小区**栋**号安装了4台黑广播进行广告宣传。
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查获的12台黑广播出具了《检验报告》,12台设备均能在国家规定的广电部专用频率87MHZ-108MHZ范围内发射广播信号,发射功率均在780W至900W之间。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全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范某甲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海棠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12台黑广播等物证;
2.《报账单》、《医疗合作协议》、《重庆同济医院科室责任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无线电监测定位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以及同案犯刘某某、肖某某、程某某、范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提取、搜查、扣押、现场指认、辨认过程录像、广告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为获取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私设无线电设备,利用设备使用广播专用频率播放广告,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安装黑广播12台、被告人全某某安装8台,被告人范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全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在其缴纳罚金后可适用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威
2017年12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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