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5********,彝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屏边县**镇**村委**村**号。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曾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姬某某持火药枪到屏边县**镇**村委**村外的箐林(地名,又称“一碗水”)内打猎。傍晚时分,被告人姬某某看见树上有影,误认为是猎物,便朝树上开了一枪,将树上的曾某丙打伤,后将曾某丙送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送医途中,被告人姬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并打伤他人的事实。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姬某某接受侦查机关传唤,主动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何某某、曾某乙、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枪弹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并造成曾某丙重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刘晶   
2017年1月6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