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F9****轻型普通货车从巫山县骡坪镇驶往巫山县城。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三组(小地名:花溪路口)处时,因避让车辆,将被害人向某甲(2015年7月3日出生)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多器官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报案,待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驾驶员信息查询表、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6.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林海   
检察官助理:冯  伟   
2017年7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