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昌区人,务农,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甲在荣昌区**镇**村**组**新村因琐事与李某乙、李某甲父子发生纠纷,后康某甲、康某乙兄弟二人与李某甲发生抓扯并扭打,李某乙见其儿子被打便上前用“烘笼”砸向康某甲,康某甲躲闪未被砸中,随即上前用力推搡李某乙,致李某乙当场倒地受伤。经荣昌区人民医院检查,李某乙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粉碎性骨折,伴小粗隆撕脱性骨折,经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2月23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康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康某甲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康某乙、傅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成伟 
检察官助理:胡斐斐
2017年6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