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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曾用名**,未上户口),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15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9月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綦江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9月1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某、罗某甲、李某甲、廖某某(三人均已判处)相约租赁陈某某(已判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南州小学附近的茶馆开设赌场,抽头分四股,由四人平分。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一起占一股,抽头二人平分。赌场采用扑克牌打同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元至300元不等,按赢家10%的数额进行抽头牟利,每日参赌人员10至20人不等,同时赌场以每日100元至200元的价格还雇请李某乙、程某某(均另处)等人负责抽头、放哨工作。除去工资、场地费,王某某、刘某某共分得1万余元,罗某甲、李某甲、廖某某各分得1万余元。陈某某获场地费1万余元。2017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收缴违法所得1182元,扣押了用于赌博的扑克牌40张、骰子5颗。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罗某甲、李某甲、廖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实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租赁陈某某茶馆开赌场营利的事实;
3. 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王某某具有累犯情节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淑霞 
检察官助理:盛梓一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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