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药店实际**。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通过非法渠道购进 的“参茸清肾丸”,没有相应的资质材料,也没有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产品信息,仍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其经营的“**医药连锁铜山**店”内出售给冯某某2盒。经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上述“参茸清肾丸”检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西地那非成份。
 
2016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店内当场查获“参茸清肾丸”1盒,同时将被告人李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参茸清肾丸”(照片);
2.书证: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徐州市药品保健食品诚信经营承诺书及告知书回执;
3.证人冯某某、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所列物质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理想   
2017年7月14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