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进入杨某甲位于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路**号**租赁屋中,窃得千足金蝴蝶状耳环一对、足金耳钉一对、足金戒指一个、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挂件一个、足金手链一条。随后,赵某某将所窃首饰变卖。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首饰的总价值为16454元。
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0月24日,杨某甲与杨某乙(赵某某的父亲)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2月8日,被害人杨某甲将被盗部分首饰领回,且收到赵某某的首饰补偿款11500元,杨某甲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7年5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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