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丁某某、翁某某、周某甲涉嫌赌博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人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6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人翁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3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05年11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罚款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08年9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罚款二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七十元。被告人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周某甲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翁某某、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丁某某、翁某某、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4日至5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周某甲、翁某某伙同卜某某(另案处理)在无锡市新吴区**村**巷**号、**花园**号**室、**家园**号**室内,纠集张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魏某某、袁某某、顾某某、周某乙、邹某某、董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等赌客,以“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4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7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出资及赌局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周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翁某某负责望风。
 
2016年5月26日下午,公安机关至无锡市新吴区**村**巷**号将被告人丁某某、周某甲、翁某某及相关赌客抓获,同时从被告人丁某某处查扣得赌具筒子麻将牌40只、存放抽头盈利的意见箱1个、抽头款2717元。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物证涉案赌具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孙某某、张某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翁某某、周某甲及涉案人员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丁某某、翁某某、周某甲、涉案人员卜某某及证人董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翁某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翁某某、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翁某某、周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宁
2017年4月19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