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敖某某涉嫌非法盗伐林木罪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3月初,被告人敖某某为修建房屋,在未经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尖山村5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独自持斧头和弯把锯到该组小地名“肖家包”的集体林砍伐9株马尾松,并打断1株马尾松。经巫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敖某某砍伐和打断的10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2.63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某主动向村干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7月6日主动到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西部派出所投案。涉案的35节马尾松原木于2017年4月7日被巫溪县森林公安局扣押,7月12日发还给村民代表张某某、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巫溪林业调查[2017]001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未经许可,擅自采伐集体所有的山林,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双鹏   
2017年8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