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3月初,被告人敖某某为修建房屋,在未经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尖山村5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独自持斧头和弯把锯到该组小地名“肖家包”的集体林砍伐9株马尾松,并打断1株马尾松。经巫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敖某某砍伐和打断的10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2.63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某主动向村干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7月6日主动到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西部派出所投案。涉案的35节马尾松原木于2017年4月7日被巫溪县森林公安局扣押,7月12日发还给村民代表张某某、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巫溪林业调查[2017]001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未经许可,擅自采伐集体所有的山林,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双鹏
2017年8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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