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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小学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17/0****运输型拖拉机由云阳县龙角镇吴家垭向龙角街道方向行驶。11时40分,该车行驶至云阳县龙角镇狮子包二路76号门前路段时,因王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车辆及占用左侧车道行驶,该车左后轮将路边玩耍的李某某碾压,发生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7年2月28日11时43分,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龙角镇狮子包二路路段交通事故现场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查询、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车辆技术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死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凤   
检察官助理:周维   
2017年5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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