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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杜某某、梅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沙坪坝区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梅某某、刘某甲、黄某甲、雷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底至5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梅某某邀约被告人雷某某、黄某甲、刘某甲等人,由雷某某提供车辆,5人共同通过网络招嫖的方式在沙坪坝区大学城周边介绍李某甲进行卖淫活动,并各自从卖淫所得中分得利益。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2017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甲在沙坪坝区**镇**宾馆**号房与李某乙进行性交易。并在李某甲实施卖淫后,向李某乙收取车费300元。
2017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甲在沙坪坝区**街**酒店**号房与胡某某行性交易。并在李某甲实施卖淫后,向胡海收取车费100元。
2017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甲在沙坪坝区**西城**酒店**号房与吴某某进行性交易。
2017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甲在沙坪坝区**酒店**号房与黄某乙进行性交易。并在李某甲实施卖淫后,向黄某乙收取车费300元。
2017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甲在沙坪坝区**酒店**号房与程某某进行性交易。过程中,因故未完成交易。李某甲将收取的500元嫖资退还给程某某。
被告人雷某某在上述五次介绍李某甲卖淫的活动中,以收取出车费的方式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吴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李某乙、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梅某某、刘某甲、黄某甲、雷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梅某某、刘某甲、黄某甲、雷某某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梅某某、刘某甲、黄某甲、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梅某某、刘某甲、黄某甲、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亮   
2017年5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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