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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杜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振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7年8月9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8月10日补侦完毕,建议恢复审理,同年11月2日再次建议延期审理,11月3日建议恢复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白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钱财,经事先合谋,向阳泉市湛程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东风本田思威牌越野车。
 
杜某某利用白某为其伪造的虚假工作单位、虚假经济收入证明等资料,骗得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信任,诈骗该金融公司10万元贷款,2015年11月3日从阳泉市湛程宏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得东风本田思威牌越野车一辆后,于2015年11月9日将本应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该车变卖,杜某某分得赃款1万元。
 
2、2015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与白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钱财,再次合谋,利用伪造的虚假工作单位、经济收入等证明资料,骗取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款154000元,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太榆路晋中德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众帕萨特1.8t御尊版汽车一辆后出售,事后杜某某分得赃款3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白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钱财,经事先合谋,向阳泉市湛程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东风本田思威牌越野车。
 
杜某某利用白某为其伪造的虚假工作单位、虚假经济收入证明等资料,骗得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信任,诈骗该金融公司10万元贷款,2015年11月3日从阳泉市湛程宏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得东风本田思威牌越野车一辆后,于2015年11月9日将本应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该车变卖,杜某某分得赃款1万元。
 
2、2015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与白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钱财,再次合谋,利用伪造的虚假工作单位、经济收入等证明资料,骗取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款154000元,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太榆路晋中德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众帕萨特1.8t御尊版汽车一辆后出售,事后杜某某分得赃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2、阳泉市公安局上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9日20时在南大街颐高数码楼二层将在逃人员杜某某抓获。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关于杜某某贷款申请及人行信用报告贷前查询申请表,杜某某办理贷款照片、2015年11月3日杜某某签署机动车抵押合同、汽车贷款合同、车辆销售单、销售发票(东风本田思威牌越野车价税合计219800元)、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保险单,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向阳泉市湛程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一辆价值219800元的本田思威牌越野车,并以该越野车作抵押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万元的事实,贷款分期36期。
 
5、晋C6630A挂牌和交易信息,证实2015年11月3日思威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杜某某,11月9日所有人为王耀先,车辆已转移登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贷款情况及损失数据,证实该公司具有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的资质及因杜某某贷款截至2017年3月份给公司造成损失115908.69元。
 
6、杜某某租房协议一份,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0日租住七一市场劳保用品楼四号楼6单元12号,租期一年。
 
8、证人单某某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该名证人辨认出安四小、白某。
 
9、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晋中华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晋中德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杜某某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杜某某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阳煤集团二矿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杜某某收入证明(杜某某任该单位后勤部组长职务,月收入5400元)、购车发票,证实被告人杜某某以虚假资料在4S店购大众帕萨特1.8t御尊版汽车一辆,骗取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54000元的事实。
 
10、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人杜某某履行还款154000元的义务,印证本案犯罪事实。
 
证人连某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该名证人辨认出白某、王某。
 
12、证人连某证言,证实我在晋中德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顾问,杜某某买车是我接待的,第一次杜某某买车没去,是姓白的领着两个三四十岁的人去的,李小军和刘子忠,姓白的让这两个人分别报了分期贷款买车,自己掏钱共交了2000定金,但两个人的贷款申请都没通过。
 
第二次接待杜某某也没去,第三次姓白的领着杜某某办理分期贷款购车,他们提供了房产证、工作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学驾驶证的收据。
 
杜某某提出他要回阳泉上户,谈后交回车辆登记证书后给他退上户保证金但一去不返了。
 
杜某某来的时候自称在煤矿上班月入好几千。
 
后来联系不上以后公司派人和我一起去了杜某某的村子,从杜某某叔叔口中得知我们被骗了,给他提供贷款的是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共154000元,本金、利息、罚金、诉讼费共计161378.27元,我公司已经支付给了上汽财务公司。
 
1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东风本田阳泉店(2016年11月以前名称为阳泉市湛程宏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顾问,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李庆东、杜某某买车时是白某带他们去看车的。
 
杜某某买车时白某虽然没去,但是派了个人去看车,当时公司实行”一证贷”只要一张身份证,首付50%就可以贷款,为他们发放贷款的是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14、同案白某供述,证实东风本田车的事儿,我垫付了首付款给杜某某,其他的我都忘了,之后分到赃款几千块。
 
帕萨特是我给杜某某垫付了首付,其他的问杜某某吧,这个车卖了以后我没有分钱。
 
房产证、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账是杜某某自己弄得。
 
我没去东风店,榆次大众4S店我去了,同去的人我忘了。
 
我认识李庆东,跟他借过钱,他们骗贷款约车的事儿我不知道,杜某某首付款都是我借给他的。
 
1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杜某某骗贷是白某策划组织的,一部车是本田CRV,一部车是帕萨特。
 
本田车的造假我没有参与。
 
原来这个车是给杜某某朋友办的,办不成就给杜某某办,事后白某和我说假手续都是他办的。
 
帕萨特车那次我和白某去过4S店,就去过那一次是去提车,同去的还有白某、白某的朋友和杜某某。
 
车卖掉以后没有给我钱,因为假手续都是白某自己弄的,东风车和帕萨特杜某某分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工作证明、房证、学车发票都是白某伪造的,假的银行流水是白某在网上弄的,工作证明上的印章是白某从安四小那里拿的。
 
我帮白某取过假章,杜某某可能就以为是我弄的。
 
杜某某是白某刚与安四小分开后第一个联系的”客户”,他们合伙骗了两辆车,杜某某给他干了好几个月。
 
16、证人景某证言,证实:我只和杜某某一起参与了王某某的骗车,对他了解不深,白某主要负责筹钱交首付和安排我们的工作。
 
17、被告人杜某某的在案供述,证实2015年11月3日诈骗了一辆CRV,是在李家庄路段的东风本田4S店,是一辆越野车。
 
2015年11月15、16日诈骗了一辆帕萨特,是在太原的一个大众汽车店骗的。
 
同案的有白某、王某。
 
我当时身无分文,通过QQ群认识了白某,他发布信息”零首付办车”,我不用交首付,以我的名义贷款买车,买下车以后转手卖掉,给我分钱。
 
他还说这样弄下的车和贷下的钱我不用还,出了事儿也是民事官司,即使造成信用不良过三五年就会消除,我相信了也想挣钱,就和他一起骗车。
 
骗越野车时白某和王某给我编造的单位是”阳煤集团职工培训学校”等虚假信息。
 
电话是白某车里的移动电话号码,接电话的是白某或者王某。
 
知道我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白某给我掏了汽车首付,过了几天挂牌后白某联系出售了。
 
骗帕萨特时候是他俩给我伪造了银行流水(白某从网上伪造的)、工作证明、房证、学车缴款单(王某伪造的)三样东西。
 
之后的流程和之前那辆车一样。
 
本田越野贷款十万,利息三万多,一共十三万多,卖了十九万六千元,除去首付、保险和上户等费用剩下七万八千元的利润。
 
他俩各自分了三万,给我分了一万。
 
大众帕萨特贷款本金十一万或十三万,卖了十九万八千元,获利八万九千元,分了我三万,剩下的钱他俩分了。
 
我们诈骗的是贷款,我们在一起一个月左右,我还见过盂县的王某某(骗出车以后白某让我看住他怕他跑了卖不了车),昔阳的申德华、阳泉的景某,还有两个女的都是阳泉的。
 
我还用白某的钱租住过七一市场一个家,他一开始说给我住,后来在那儿办公(就是他后来实施诈骗的地方)。
 
我还通过QQ微信帮他发过”零首付买车”信息。
 
两个车的贷款一共是二十三万,利息我不清楚,一次也没还过。
 
白某是主犯,他主要是做我们的思想工作、指挥我们、给我们指定骗什么车,然后安排我们看住客户不能走,获利后给我们分钱。
 
分下的钱赌博输了两万,剩下的平时花了。
 
第三次快做成了,我感到是犯法的,不想越陷越深。
 
”客户”来了以后都是主动说需要钱,白某接待他们先给他们骗贷款买手机,白某通过王某某骗贷款买了两部苹果6S手机,通过景某骗了一部苹果6S手机,都是白某给他们掏了1000多元首付买的。
 
买车时首付款是白某亲自把钱给了”小辛”,骗购帕萨特时候贷款是154000元,本田买主是石家庄的,帕萨特是榆次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经济能力偿还贷款,仍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名义,以虚假的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担保手续作幌子,诈骗金融公司贷款两次共计215400元,并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汽车变卖,所获赃款全部挥霍,致使金融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侵犯了金融公司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数额巨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对作用较小,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给付。
 
二、追缴赃款215400元,发还被害单位;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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