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
因本案于2010年9月24日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
取保候审,2011年9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
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雅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
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灵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雅斓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贷款诈骗犯罪事实
200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香江花城38幢××208室与女友黄某甲同居期间,窃得黄某甲放在床垫下的香江花城38幢××208室房产证××本(房产所有人为黄某甲的弟弟黄某乙),后以办理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为由骗得黄某乙的身份证××张。
同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持黄某乙的房产证、身份证,冒充黄某乙的身份在江苏省镇江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以“黄某乙”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房,期限为20年(2009年5月至2029年5月)。
贷款发放后,被告人王某某即将贷款转账、提现,只于同年6、7、8月还款三次共计36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殆尽。
同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他人身份贷款一事被黄某甲发现后便下落不明。
(二)、诈骗犯罪事实
20××0年××0月、××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相继认识被害人叶某(女,32岁,浙江省慈溪市人)、王某乙(女,33岁,杭州市余杭区人),后隐瞒已婚事实,虚构工作单位、经济状况等信息,通过QQ聊天、电话联系博得两被害人喜欢和信任后同时与两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假称做生意、按揭房子、归还买房款、家人生病等理由,以借为名多次从被害人叶某、王某乙处骗取钱财。
被害人叶某在江西省抚州市、宁波市江东区等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现金交付等方式被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人民币3.××万元左右,王某某归还××.33万元。
被害人王某乙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等方式被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人民币7.××万元,王某某归还3.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骗取钱款后即挥霍殆尽。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且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五)项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的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取的金额为人民币6.6万元(分四次骗取,每次骗取的金额分别为××.8万元、3万元、8000元、××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4月××4日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取的人民币5000元系王某乙向其偿还之前的借款。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针对贷款诈骗一节犯罪提出,银行工作人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未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贷款,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王某某骗取的钱款部分系是用于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主观恶性较小;针对诈骗一节犯罪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已返还被害人部分钱款;考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庭情况特殊,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贷款诈骗犯罪事实
200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窃得女友黄某甲放在江苏省镇江市香江花城38幢××208室床垫下的该房屋房产证××本(房产所有人为黄某甲的弟弟黄某乙),后以办理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为由骗得黄某乙的身份证,并持上述证件向一投资公司抵押借款7万元,后经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办理银行贷款。
同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持黄某乙的房产证、身份证,冒充黄某乙的身份在江苏省镇江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以“黄某乙”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房,期限为20年(2009年5月至2029年5月)。
贷款发放后,被告人王某某即将贷款转账、提现,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其向投资公司的借款、支付办理银行贷款的中介费、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出借给他人等,仅于同年6、7、8月还款三次共计3600元,余款被其挥霍。
同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他人身份贷款一事被黄某甲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遂离开镇江。
另查明,案发后,中介公司退出办理贷款过程中收取的中介费2.2万元,上述款项已发还被害银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江某、颜某、胡某、冯某、石某、周某、李某、赵某的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证;署名为“黄某乙”的工商银行开户申请书、借款凭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公证书、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房屋他项权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存款凭证、还款记录卡、存折及账户清单;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笔录、诊疗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书、工资单;镇江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犯罪事实
20××0年××0月、××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相继认识被害人叶某、王某乙,并隐瞒已婚事实,虚构工作单位、经济状况等信息,通过QQ聊天、电话联系博得两被害人喜欢和信任后与两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假称做生意、按揭房子、归还买房款、家人生病等理由,以借为名多次从被害人叶某、王某乙处骗取钱财。
被害人叶某在江西省抚州市、宁波市江东区等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现金交付等方式被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归还××3300元。
被害人王某乙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等方式被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人民币6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归还32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际骗得被害人叶某、王某乙人民币5××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夏某的证言;夏某的出院记录;世纪佳缘网登记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及转账业务明细;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的QQ聊天记录;被害人叶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借条;被害人叶某的门诊病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另指控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借为名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0年××2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结识了婚姻情况登记为离异的被告人王某某,20××××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其旅游缺钱还借给其××5000元,后通过QQ聊天、见面等方式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元,其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取款5000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多次向其借款,后其通过叶某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在骗其钱的事实;2、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年4月××4日,被害人王某丙的账户两次取现各2500元,共计5000元的事实;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年××2月份,其与被害人王某乙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其曾借款25000元给被害人王某乙,4月份,被害人王某乙将钱还给了其,以及其在世纪佳缘网注明自己系离异,但实际未离婚,并辩称4月××4日从被害人王某乙处取得的人民币5000元系被害人王某乙向其偿还之前的借款。
经查,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仅能证实20××××年4月××4日,被害人王某丙的账户被取款5000元,但无法证实上述款项的用途,且此前被害人王某丙确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无法排除4月××4日的5000元系归还借款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并虚构事实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贷款诈骗一节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五)项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及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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