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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某某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某某公司为在某某医院购买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个人消费贷款。
某某公司审核消费者填写的贷款申请资料通过后,将贷款发放至某某医院指定账户,用于某某医院为消费者提供贷款协议所注明的医疗服务。
某某医院不得有套现、欺诈活动或明知却支持容忍该等活动。
被告人孙某甲通过中介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实际消费需求的情况下,到某某医院办理美容贷款,并依据某某医院工作人员朱彩云(另案处理)的指导进行操作,虚构美容项目骗取某某公司贷款41000元,事后孙某甲与某某医院、张某某按比例分得该笔款项。
孙某甲将所获贷款用于个人开支,至案发尚有33691.66元贷款未按期归还。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经侦查将被告人孙某甲捉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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