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
贷款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言,女。
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X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XX日被依法逮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言犯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4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XX日,被告人王某言使用其姐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并使用伪造的所用权人为王某某的房产证和伪造的收入证明在中国某甲银行某乙支行申请成功24万元的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
2017年4月XX日被告人王某言使用该贷款在重庆某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
2017年5月、6月,被告人王某言向银行偿还贷款贷款本息14821.34元,2017年7月至今王某言未偿还贷款,并自2017年7月起采取与银行及汽车销售公司人员避不见面、停用登记电话的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2019年7月XX日,被告人王某言在重庆市奉节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口信息、重庆市房地产权证、辨认笔录、中国某甲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国某甲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某甲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面谈记录表、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汽车买卖合同、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抵押合同、驾驶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核查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线索、重庆市奉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关于出具电子印模的证明、关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的查询结果、通话清单、关于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监控视频截图、车辆信息查询、建行透支催收记录、某甲银行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外访登记表、催收情况说明、用户咨询、投诉登记处理单、情况说明、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何某乙、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225178.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王某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言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三)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5月13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
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